溫州仰雙(shuang)片區鞋都一期單元(yuan)C-06a地塊位于溫州市鹿城區豐門街道前陳村,北至前陳路,西接鞋都大道,南臨大河北路(規劃),東至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b地塊(歷史上為原鹿城區前陳電鍍基地),占地面積約36662m2(55畝)。地塊歷史上主要為民宅(占地面積約34077m2)和(he)部分區域為工(gong)業(ye)企業(ye)(占地面積約2585m2)。地(di)塊內工(gong)業企業區域范圍歷史上存在溫州(zhou)市(shi)(shi)伊諾鞋(xie)業有限(xian)公司(si)(si)、溫州(zhou)市(shi)(shi)鹿(lu)城區雙嶼光力(li)達鞋(xie)底加工(gong)場、溫州(zhou)市(shi)(shi)肖(xiao)峰(feng)復合廠、溫州(zhou)市(shi)(shi)樂泰(tai)鞋(xie)材有限(xian)公司(si)(si)等進駐本(ben)地(di)塊。2022年之后地塊拆遷為空地。根據《溫州市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A-02等地塊控規圖則》(2023年5月),C-06a地塊規劃用地為二類居住用地R2,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和《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中的居住用地(代碼07)。
為了解項目地(di)塊土壤(rang)污染狀(zhuang)況,保障本地(di)塊用地(di)的(de)環境(jing)安全,防(fang)止地(di)塊再開發利用對人(ren)體(ti)健康和環境(jing)質量帶(dai)來影響(xiang),溫州市鹿城區人(ren)民政(zheng)府豐門街道(dao)辦事處(chu)(簡稱業主單位)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委托浙江中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并編制了《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報告》和《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風險評(ping)估結果表(biao)明,地塊土壤存在(zai)超標污(wu)染物鎳,污染(ran)深度為(wei)0.5-1.5m,污(wu)染土壤(rang)土方量約為176.9m3。地塊(kuai)需進行修復并達到(dao)相(xiang)應用地類型環境(jing)質量要求后方可利用。
2024年4月,業主單位委托浙江竟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總承包,浙江中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溫州浩宇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單位”)負責溫州仰雙片區鞋都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效果評估。2024年5月22日,《溫州(zhou)仰雙(shuang)片區鞋都一期(qi)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總承包(bao)項(xiang)目修復方(fang)案》通(tong)過業主組織召(zhao)開(kai)的專家咨詢會。
我單位于對(dui)該場地開展修(xiu)復效果評估(gu)工作,接受委托后(hou),通過對(dui)項目文(wen)件審核、施工現(xian)場踏勘、人員訪談、現(xian)場采樣等手段,根據相(xiang)關(guan)第(di)三(san)方單位出(chu)具的(de)檢測數據,得出(chu)如下結論:
(1)修復工程實施規范性:本(ben)次效果評(ping)(ping)估所需資料提供(gong)齊全,提供(gong)的評(ping)(ping)估資料及基(ji)坑開挖(wa)清理(li)工程(cheng)實施(shi)過程(cheng)規范(fan),總體符合污染地(di)塊(kuai)修復的相關文件要求;
(2)修復目標達標性:本項目實際開挖374.30m3,理論需(xu)開(kai)挖176.9m3,實際修復量較理論修復量多197.4m3,實(shi)際多修復的土方是為保證修復效果,對(dui)基坑(keng)面積(ji)及深度進行適量超挖的(de)土壤(rang)。實際處(chu)置量(liang)與修復方案處(chu)理(li)量(liang)比增加,為正向偏離(li);
(3)地塊可安全利用性:坑底、側壁、潛在二次污染(ran)區土壤中目標污染(ran)物的(de)濃度均(jun)小(xiao)于《土壤環(huan)境(jing)質(zhi)量 建設(she)用(yong)地(di)土(tu)壤污(wu)染(ran)風(feng)險管控標準(zhun)(試行)》(GB 36600-2018)第一(yi)類(lei)用地篩(shai)選值,表明地塊內污染土壤被(bei)完(wan)全清理,且修復(fu)施工過程的潔凈區(qu)二次污染防控效果合格;
(4)修復工程中二次污染防控有效性:基坑實際施工過程基本落實了方案設計要求的基坑施工相關的環保治理設施和措施,沒有造成二次污染,達到了方(fang)案設(she)計的效果;
(5)后期環境監管要求:①經污染(ran)土壤(rang)清挖(wa)轉運處置后,溫州仰雙片區鞋(xie)都(dou)一期單元(yuan)C-06a地塊已無超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區域,現場基坑無回填,故地塊開發利用前,需對基坑區域設置圍擋并落實安保監管,杜絕安全隱患;地塊后期開發利用過程中,應制定嚴格的土壤使用控制措施,如涉及外來清潔土壤回填利用情況時,回填土應為潔凈無異味的土壤,且符合該地塊規劃第一類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檢測項目可參照 GB36600-2018中表1要求的基本項目)。②要加強(qiang)地(di)塊(kuai)地(di)下(xia)水相關監督管(guan)理,禁止取用地(di)塊(kuai)內(nei)地(di)下(xia)水進行飲(yin)用或(huo)景(jing)觀綠化、洗浴(yu)等。
綜上(shang),根據(ju)相關(guan)文件審核及(ji)現場勘察,認為溫州仰(yang)雙(shuang)片區鞋都(dou)一期單元C-06a地塊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際修復范圍、修復技術、修復規模均符合修復技術方案要求。根據效果評估檢測結果,本項目的基坑土壤、潛在二次污染區土壤均達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zhi),沖(chong)洗后渣礫、燒制陶粒浸出液的(de)鎳檢出值均小于相應評價標準,施工廢水滿(man)足納管(guan)要求。本地(di)塊滿(man)足第一類用地(di)要求,可(ke)作(zuo)為二類居住(zhu)用地(R2)開(kai)發利(li)用。